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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5年6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组成了合议庭,于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陈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伟租下位于靖西市中山小区气象局对面的一居民房后,容留国籍不明妇女赵某2、赵某1等在该出租房内卖淫,从中获利。6月5日23时许,靖西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陈伟经营的卖淫出租房内有人容留卖淫,民警立即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陈伟和卖淫女赵某2、赵某1等人。并从该卖淫店内查获保健按摩牌数张、保健按摩卡片数张、避孕套数盒、用于登记嫖娼收支的笔记本一本和用于登记发放卖淫女工资的笔记本一本等物品。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靖西市公安局渠洋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赵某2、赵二妹、阮某、马某自述表,证人黄某、曾某、韦某、阮某、赵某1、赵某2、马某、邓某、刘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陈伟供述及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伟当庭认罪,并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大勇审 判 员  农程兰人民陪审员  杨 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小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