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相玲与包中文、黄劲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玲,包中文,黄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李相玲,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包中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黄劲燕,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李相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中文、黄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劲燕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车以及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