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向圣亮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圣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772号原告向圣亮,男,生于1964年8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开雨、鲁亚,湖北施州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44768904。法定代表人陈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爱军,男,生于1965年1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婷华,女,生于1981年10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原告向圣亮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圣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向圣亮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炼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