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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名扬、冯桂莲等与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扬,冯桂莲,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015号原告吴名扬,男,汉族。原告冯桂莲,女,汉族。被告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52289651T。法定代表人董绍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诉被告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名扬、冯桂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扬、冯桂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负担。审判员  付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