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名扬、冯桂莲等与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扬,冯桂莲,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015号原告吴名扬,男,汉族。原告冯桂莲,女,汉族。被告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52289651T。法定代表人董绍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诉被告驻马店永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弘晟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名扬、冯桂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扬、冯桂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名扬、冯桂莲负担。审判员 付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