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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8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起生与金春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起生,金春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8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何起生。委托代理人:钟东升,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春节。申请执行人何起生与被执行人金春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春节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春节所有的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