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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士波与七台河市美圻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波,台河市美圻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周士波,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华庭小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圻煤矿,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铁镇,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周士波与七台河市美圻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6)黑090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05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美圻煤矿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周士波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