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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盛某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095号原告:盛某,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盛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