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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欧元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75号罪犯欧元军,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元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欧元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元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元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达330元,属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元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10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