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803号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开发北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845-5。法定代表人:吴爱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翔、任若云,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193。法定代表人:鲍敏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62元,减半收取14631元,由原告丽水市东南合金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