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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丽君与周桂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君,周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丽君,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桂云,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君与被执行人周桂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桂云现去向不明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桂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周桂云与案外人李国惠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面积120.53平方米,已抵押,抵押金额为400000元,原购房价格为319158.19元)外被执行人周桂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孙丽君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58443元、执行费67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