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与李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李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11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负责人王雁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存恩,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琨,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现住址不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与被告李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委托代理人贾存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12月22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34年12月22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付款。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室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却长期违反合同约定,经催告至今未偿还逾期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982.37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的利息为6034.42元)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5000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2800**号)的变卖或拍卖款优先受偿;判令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李琨向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30万元用于购房。2014年12月22日,被告李琨与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向被告李琨提供个人购置住房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借款人按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合同并约定以被告李琨所购买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就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12月29日,被告李琨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2800**号)向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济房他证中字第0871**号)。2015年1月4日,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向被告李琨发放贷款30万元。被告李琨在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确认,手工借据显示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35年1月4日、贷款年利率按5.8425%执行,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李琨只依约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11月10日,尚欠贷款本金295982.37元迄今未还,利息加罚息共计6034.42元也未支付。另查明,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因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00元。除当事人当庭陈述外,与以上事实相应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房产证、他项权证、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邮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表及律师服务费发票、付款凭证在案为凭,经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与被告李琨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发放30万元贷款后,被告李琨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显属违约,故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要求被告李琨偿还借款本金295982.37元及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邮储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要求对被告李琨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2800**号)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95982.37元。二、被告李琨承担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10日共计6034.42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同上述借款本金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三、被告李琨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同上述一、二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有权就被告李琨所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回民小区40号楼3-504的房产(房产证号:济房权证中字第2800**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共计8225元,由被告李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巧英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