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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葵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葵,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王葵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初13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葵上诉称,其于2012年4月“比邻道”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施工期间向属地南开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了违法建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南开区人民政府在“比邻道”建设中的态度都是要承担责任的,时至今日而无果正是行政无作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的事实根据不清楚,法律依据不准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葵诉请“依法判令‘比邻道’道路及地下管线为违法建筑,依法限期改正”和“判决被告未履行政府职责,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依法履行政府职责监督支持职能部门履行执法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葵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志飞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杨德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