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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夏勇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勇,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夏勇,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敏,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夏勇与被执行人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7日权利人夏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敏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敏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敏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