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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61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双千。被执行人: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99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本金796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洛阳东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