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6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常好臣与常同战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好臣,常同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常好臣,男,汉族,1956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常同战,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滑县。常好臣诉常同战人格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同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好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常同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同战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常同战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同战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