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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李XX、乔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X,李XX,乔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人民街。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X,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李XX,女,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乔X,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乡。被执行人李XX,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李XX、乔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止以月利率10.8计算,从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以月利率16.2‰计算;向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