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宝库、宋云鹏、张吉娥、田春雨、徐婷婷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库,宋云鹏,张吉娥,田春雨,徐婷婷,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库。申请执行人宋云鹏。申请执行人张吉娥。申请执行人田春雨。申请执行人徐婷婷。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新华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昌,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宝库、宋云鹏、张吉娥、田春雨、徐婷婷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拆迁补偿款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