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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英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梁京春,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二龙山水库院内招待所及另一闲置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该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值为2849408.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流拍价2849408.00元接收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二龙山水库院内招待所及另一闲置房屋,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部分借款。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成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