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勇。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勇银行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勇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案款25047.44元,承担执行费275.7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047.4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建 华审 判 员 吴礼���助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焱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