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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初053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班增侠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成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增侠,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成社,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0532民初1046号原告班增侠,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注册号91130100104400172D。法定代表人聂英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牛成社,男,住石家庄市新乐市。被告: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下洪寺火车站500米处,注册号:130700000001344。法定代表人:田红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增侠诉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成社、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班增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成社、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增侠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成社、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撤诉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