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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海旺、赵伟平等与张继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张继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954号原告赵海旺,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原告赵伟平,男,199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原告赵宏伟,男,2004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被告张继东,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与被告张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元,由原告原告赵海旺、赵伟平、赵宏伟负担。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孙秋梅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