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永贵与李军只、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贵,李军只,张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284号原告刘永贵,农民。被告李军只,农民。被告张建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贵诉被告李军只、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已收取),由原告刘永贵负担。审 判 长 袁玉明审 判 员 牛爱鑫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峰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