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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永贵与李军只、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贵,李军只,张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284号原告刘永贵,农民。被告李军只,农民。被告张建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贵诉被告李军只、张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已收取),由原告刘永贵负担。审 判 长  袁玉明审 判 员  牛爱鑫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峰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