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2009号原告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杨明从。委托代理人张利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漩口镇宇宫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黎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九寨沟天然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9918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谢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