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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董茂艳与赵加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茂艳,赵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董茂艳,女,汉族,1960年4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加万,男,汉族,1976年9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董茂艳与被执行人赵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加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茂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未受偿。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加万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兑现款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3月28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4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耀斌审判员  李枝积审判员  杨维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