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高锋与王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高锋,王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516号原告:卢高锋。被告:王海新。原告卢高锋为与被告王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高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被告���海新向原告卢高锋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高锋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王海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