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春华与钟为民、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华,钟为民,王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唐春华,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钟为民,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王志芳,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原告唐春华诉被告钟为民、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春华于2016年5月17日已就本案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唐春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