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会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军,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苏铁中路385号欣叶按摩店内,趁人不备,盗走马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赃款被王会军挥霍。案发后,银行卡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446号金星浴足城内,趁人不备,盗走倪某的白色联想A890E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5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农贸市场二楼雪菲保健按摩店,趁人不备,盗走晋某一个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一个女士身份证。赃款被王会军挥霍。4、2015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大河北路一村长青松(原清风竹)按摩店,趁人不备,盗走赖某2的咖啡色钱包一个,内有三星I9500手机一部,金立GN150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余元。案发后,两部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0元。5、2015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倮果半边街华美美容美体店内,趁人不备,盗走陈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赃款被王会军挥霍。6、2015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华山辛勤推拿中心,趁人不备,盗走张某1的一个粉色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赃款被王会军挥霍。7、2016年3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阳光大厦2单元10号按摩店内,趁人不备,盗走何某1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余元。赃款被王会军挥霍。8、2016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新天地休闲会所,趁人不备,盗走何某2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赃款被王会军挥霍。9、2016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会军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蔷薇美容美发店内,趁人不备,将张某2的一个粉红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赖某1、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倪某、晋某、陈某、赖某2、张某1、何某1、何某2、张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会军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会军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会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马某人民币200元,晋某人民币100元,赖某2人民币20元,陈华荣人民币1,600元,张某1人民币50元,何某1人民币80元,何某2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