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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某甲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山阳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位于中站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