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辖终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4年7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王某甲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山阳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位于中站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