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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彦诉李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第5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楠,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彦诉李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彦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楠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楠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