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黄布英、何舒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布英,何舒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布英,女,193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何舒颖,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再审申请人黄布英、何舒颖因诉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62号维持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布英、何舒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