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141号被执行人张展飞,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关于张展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55-1号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5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