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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展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141号被执行人张展飞,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关于张展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55-1号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5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