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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姚静与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751号原告:姚静,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杨鑫,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安都市花园西区。原告姚静诉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姚静负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