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荆坤诉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坤,齐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745号原告荆坤,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齐琦,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坤诉被告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坤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齐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坤撤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