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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文馨申请执行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馨,江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82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馨。被执行人江文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张文馨申请执行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文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文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XX号XX栋X单元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