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玉峰申请执行侯庆峰、屈树峰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峰,侯庆峰,屈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侯庆峰,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屈树峰,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吴玉峰诉被告侯庆峰、屈树峰合伙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黑088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侯庆峰、屈树峰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玉峰退伙欠款24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5月30日原告吴玉峰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侯庆峰、屈树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玉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5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