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应东。被执行人杭州微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4301室,组织机构代码:39934248-2。法定代表人黄国荣。本院(2015)杭滨行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67087.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8执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浙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