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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县金顺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曹县金顺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青年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金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曹县梁堤头镇王庄。法定代表人:武建平,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县金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