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苗波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苗波,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04170042。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312号,负责人:张立波,总经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7民终213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每年给付原告苗波保险年金500元至2044年6月29日止。诉讼费1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07民终213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