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巫有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刑初5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某甲,女,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巫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巫某甲多次在衢州市柯城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分述如下:1、2015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巫某甲至衢州市柯城区黄莺路景康饭店门口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60元。2、同年9月1日8时许,被告人巫某甲至衢州市柯城区秀江路98号北京烤鸭店门口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喻某停放于该处的黄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16元。3、同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巫某甲至衢州市柯城区崇文菜场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于该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179元。4、同年9月某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巫某甲至衢州市柯城区九号桥广百超市边东方早餐棚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毕某停放于该处的粉白相间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40元。综上被告人巫某甲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6195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巫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电动车合格证、销售凭证复印件;证人巫某乙、巫某丙、陆某、罗某、尹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朱某、喻某、毕某的陈述;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精神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均被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巫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巫某甲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代理审判员 胡 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晓彦附页:1、被告人巫某甲首次报到单位:柯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路柯城区人民医院对面,电话:3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