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顾庆与巴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巴士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庆,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巴士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0518号原告顾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王献蜀。委托代理人张蕾,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潘菊华,上海沪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士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负责人王献蜀。上列原告诉两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苟瑜、人民陪审员彭风、人民陪审员杨江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风,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蕾、潘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士在线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2005年12月23日入职被告巴士在线传媒公司,2011年9月1日入职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总公司,2013年1月1日入职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巴士在线传媒公司签订多份劳动合同,之后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安排至其分公司即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两被告的负责人均为同一人,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原告办理工作交接的财务移交清单上同时加盖了两被告的公章,故两被告为关联公司,原告的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12月23日入职被告巴士在线传媒公司起计算。三、最后一天工作时间:原告在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后一天工作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四、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原告工资调整为每月425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明细表核算,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641.67元。五、工作岗位:财务人员。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12月31日以岗位调整为由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已在被告处工作年限累计满十年,符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在2015年12月31日向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寄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其主张,提交《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电子邮件往来记录、顺丰邮寄单及网上查询记录予以证明。其中顺丰邮寄单及网上查询记录显示2015年12月31日下午5:56分收取快件,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签收。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性,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主张无法体现原告已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被告,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辩称,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取消原告的工作岗位,考虑到原告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原告未提出续订新劳动合同,故决定不与原告续签新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就此终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具备该条第一款所列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一般指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故劳动者应当在双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劳动合同就期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本案原告已工作满十年,且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提交的顺丰邮寄单虽未能明确显示原告邮寄的是续签合同通知书,形式上有一定瑕疵,但是在明确显示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签收的情况下,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否认其已收到续签通知书,应就其主张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经收到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此情况下,被告巴士在线科技公司深圳分公司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从入职之日起计算,故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833.4元(4641.67×10×2),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七、关于报销款。原告主张,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为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垫付资金,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员工离职时予以报销。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报销款实际是公司其他员工垫付,提交证人证言和招商银行交易账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产生的费用报销,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范围,而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双方应按照被告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的报销条件、报销标准及报销程序处理。八、关于出具离职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故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九、关于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相应的支付义务应由其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6]338号。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475.07元;2、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报销款16979.66元;3、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5、被告巴士在线传媒公司对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二、裁决结果:1、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0元;2、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485.3元;3、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律师费。原告在仲裁时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依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按原告胜诉比例,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4055.46元(92833.4÷114454.73×5000),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顾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833.4元;二、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顾庆律师费4055.46元;三、驳回原告顾庆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款项,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交纳),按规定实际收取10元,由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 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嘉杰(代)第1页共8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