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富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富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李弘炜,孙杰,贺国梅,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713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负责人:鲍学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富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商贸广场5栋104。法定代表人:曹新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莹,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国军,男,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弘炜,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孙杰,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李弘玮、孙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国梅,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夏集镇陈夏路。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富达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贺国军、李弘炜、孙杰、贺国梅、淮南市毛集佳贝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贺国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国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国梅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人民陪审员 孙磊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