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6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海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608号之三原告: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可岭,总经理。被告:青岛海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千佛山路*号内*号别墅***室。法定代表人:郑海泉,总经理。原告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行为涉嫌犯罪,需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铁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宋丰柳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赵平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