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农民。曾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2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2016年6月29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7月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谭海燕(已判刑)、刘某某、邓立娟(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涟源市安平镇岛石村开设赌场,该赌场以“开闭十”方式赌博,100元起注,按“03”水的方式抽水。李某某共参股开设赌场2场次,分得水钱5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涟源市“金鼎国际酒店”8611房间内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共同作案人谭海燕、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开设赌场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