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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二层206房间。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该公司企业服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城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亿达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是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二层206房间,一审法院向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7层705房间邮寄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缺乏事实根据,致亿达公司未能出庭应诉,据此,一审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依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53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退还上诉人汤原县亿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审 判 长  崔军审 判 员  王珊代理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