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5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1B53U。投资人:郭功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16)渝02民初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上诉称,该案争议产品生产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属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本案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全客隆副食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乐佳代理审判员 叶 静代理审判员 唐昭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