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仝红照与郑娟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红照,郑娟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仝红照,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娟婵,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仝红照与被执行人郑娟婵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娟婵不在居住地居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