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760号原告:曹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系原告母亲。被告:曹某2,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