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崔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1,崔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李某1,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崔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崔某、李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以正在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