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崔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1,崔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李某1,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崔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崔某、李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以正在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