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林啟祥与李伟、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494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对林啟祥与李伟、李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225民初2494号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给付林优璇赔偿款39130.24元”补正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给付林啟祥赔偿款39130.24元”。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