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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立国与XX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国,XX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025号原告:黄立国,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北京市平谷区。被告:XX纯,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北城土地局片华泰花园东区。原告黄立国与被告XX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车牌照京G×××××;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亲戚介绍相识的朋友。原告于2005年4月1日注册申请一辆车牌号为GFF7**的牌照,被告遂找到原告跟原告说借用一段时间牌照以便进京方便。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明察,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车牌照,属于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立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瑞娟 微信公众号“”